昆明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学会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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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口腔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云南省口腔医学会(英文名称为“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缩写为SAY.)。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云南省口腔医学工作者组成的地方性的口腔医学专业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属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省内外、国内外广大口腔医学工作者,立足现实,创造条件,同心协力,共同奋斗,促进云南省口腔医学事业的发展,促进云南省口腔医学人才的培养与成长,促进云南省口腔医疗服务的普及和口腔医学水平的提高,促进云南省口腔医学界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为创建具有云南特色的口腔医学服务模式,缩短云南口腔医学与发达地区的差距,提高云南各族人民的口腔医疗健康水平,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提倡并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和倡导学术民主。本会将紧密围绕云南省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关键课题,积极组织开展学术活动与科学研究,提倡团结、协作、创新、求实的工作精神,提倡全体会员遵守医德规范,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六条 本会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卫生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会址:云南省昆明市海源中路108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l.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加强学科间或相关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

2.加强与国内外口腔医学界的交往和联系,积极组织开展与先进地区的学术交流和人才交流,积极开拓多层次、多方位的技术合作,积极引进推广国内外行之有效的先进的口腔医学理论和实践经验。

3.加强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全体会员及时学习更新口腔医学知识和相关知识,帮助会员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对大专以下学历的口腔从业人员,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严格进行执业培训和学历提高工作。

4.发挥专业学会人才优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和规范口腔医疗保健市场;在政府支持下对个体口腔医疗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日常检查、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等专业管理工作。

5.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经济、文化落后地区人民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意识。

6.重视智力扶贫,积极组织专家支持落后地区的口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落后地区口腔医疗技术水平。

7.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定期评选和奖励我省优秀口腔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在口腔医学领域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8.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口腔医学领域的学术性和行业性决策论证、学术水平审定、咨询等工作。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一定的有偿技术服务和社区医疗服务。

10.定期编印《云南口腔医学信息》(内部资料);条件成熟时,编辑、出版我省口腔医学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 凡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护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以及从事与口腔医疗、教学、科研、预防有关的管理工作者,可成为个人会员。

(四)单位会员 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人数的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药卫生和医学教育机构及医药、器材生产企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地经当地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地方性同类社团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可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

1、新会员填写个人入会申请表并附电子照片,发电子邮件至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工作部;或邮寄纸质表格、照片至会员工作部。

2、中华口腔医学会审批确认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资格(两个工作日内)后,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审核结果,交纳会费可通过邮局或银行,一次交纳两年会费300元(每年100元)。

3、收到入会申请表、会费后,开据发票、制作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卡(七个工作日内挂号寄至本人)。

4、中华口腔医学网会员中心、《中华口腔医学会通讯》会刊公示会员名录。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统一报到中华口

腔医学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八)积极支持并参与学会为我省口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所组织的其它各项活动;

(九)不同类别会员在共同享有和履行上述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还应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个人会员:

1.加入中华口腔医学会会员的同时,即可成为所在省级口腔医学会会员;

2.有资格加入中华口腔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专科会员;

3.优先取得学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

4.在各项学会组织的付费活动中,享有会员优待。

单位会员:

1.优先取得学会编印的专业性刊物及有关学术资料;

2.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

3.可申请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4.有义务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5.有义务收集和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6.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

会员跨省调动工作时,学会可提供有关会员证明。在省内跨地区调动时,需及时持会员证、调入单位证明(或开业证明)到本会办理会员关系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1、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可向学会提出申请后实施。会员申请退会时,应交清所欠的会费,本会接到会员退会申请之日,即为该会员退会时间。

2、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管理部门核实,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3、一年内不续交会费者网上公示、超过两年仍未补交会费者视同自动退会。

4、退会之后,当年所交纳会费不予退回,并终止会员权利及所享优惠政策。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云南省口腔医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的方针和任务;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由若干人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负责筹备召开下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

(十)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一)指导地方学会工作;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 2/3以上赞成方可。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会长提名,选举秘书长1人,共同组成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需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聘任;本届卸任会长可推选为下届名誉会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可逐步设立或取消专科分会,并报民政厅和卫生厅批准。专科分会经民主协商推选委员若干人,并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组成委员会。专科分会的组织和工作,按本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学会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100.00元,单位会员会费   元。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会徽和会员证由本会统一设计制作。